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1,067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110年度台聲字第1318號

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再審聲請再審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5 月 19 日

法官魏大喨李寶堂李文賢謝說容林玉珮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台聲字第1318號

聲請人
康陳銘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上海印刷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再審聲請選任訴訟代理人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9年9月16 日本院裁定(109年度台聲字第2014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按對於終審法院之裁定不服者,除合於法定再審事由得聲請再審外,不容以其他方法聲明不服。本件聲請人不服本院109 年度台聲字第2014號裁定(下稱原確定裁定),雖以異議為之,仍應視其為聲請再審,依該程序調查裁判,先予說明。次按聲請再審,應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準用第501條第1項第4款規定表明再審理由,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所謂表明再審理由,必須指明確定裁定有同法第496條第1項所列何款再審事由,暨如何合於該款法定再審事由之具體情事,始為相當。如未表明再審理由,法院無庸命其補正,逕以裁定駁回之。

本件聲請人對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僅謂其清寒確無資力委任律師云云,並未具體指明原確定裁定有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何款之再審事由,暨如何合於該款法定再審事由之具體情事,依上說明,其聲請自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第50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民事第八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9 日

審判長法官 魏 大 喨

法官 李 寶 堂

法官 李 文 賢

法官 謝 說 容

法官 林 玉 珮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6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最高法院110年度台聲字第13…」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