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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110年度台聲字第1390號

當選無效再審聲請再審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5 月 28 日

法官沈方維張競文陳毓秀陳麗芬鍾任賜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台聲字第1390號

聲請人
楊天錫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中央選舉委員會等間當選無效聲請再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9年9月9日本院裁定(109年度台聲字第1979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按總統、副總統之選舉、罷免訴訟,不得提起再審之訴;且該訴訟程序,除本法規定者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此觀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111條、第112條本文規定即明。又再審之訴訟程序,除別有規定外,準用關於各該審級訴訟程序之規定,此於確定裁定之聲請再審,亦有準用,揆諸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507條規定甚明。故總統、副總統之選舉、罷免訴訟,經裁定駁回確定者,自不得對之聲請再審。本件聲請人前以相對人中央選舉委員會、蔡英文、馬英九為被告,主張蔡英文於民國105 年總統當選無效為由,提起當選無效之訴,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5 年度選字第6 號裁定駁回確定,則其於此後所提起之再審聲請,包括本件,均屬於法不應准許者。是本件聲請人對本院109 年度台聲字第1979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依上說明,其聲請自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 112條本文、民事訴訟法第507條、第502條第1項、第95條、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8 日

審判長法官 沈 方 維

法官 張 競 文

法官 陳 毓 秀

法官 陳 麗 芬

法官 鍾 任 賜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9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110年度台聲字第1390號於民國 110 年 05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當選無效再審聲請再審,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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