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110年度台聲字第1391號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台聲字第1391號
- 聲請人
- 楊天錫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中央選舉委員會等間當選無效聲請再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9年9月9日本院裁定(109年度台聲字第1980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按總統、副總統之選舉、罷免訴訟,不得提起再審之訴;且該訴訟程序,除本法規定者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此觀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111條、第112條本文規定即明。又再審之訴訟程序,除別有規定外,準用關於各該審級訴訟程序之規定,此於確定裁定之聲請再審,亦有準用,揆諸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507條規定甚明。故總統、副總統之選舉、罷免訴訟,經裁定駁回確定者,自不得對之聲請再審。本件聲請人前以相對人中央選舉委員會、蔡英文、馬英九為被告,主張蔡英文於民國105 年總統當選無效為由,提起當選無效之訴,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5 年度選字第6 號裁定駁回確定,則其於此後所提起之再審聲請,包括本件,均屬於法不應准許者。是本件聲請人對本院109 年度台聲字第1980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依上說明,其聲請自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 112條本文、民事訴訟法第507條、第502條第1項、第95條、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