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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110年度台聲字第2126號

請求返還土地等為訴之追加抗告而聲請選任訴訟代理人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8 月 18 日

法官沈方維鍾任賜張競文陳毓秀陳麗芬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台聲字第2126號

聲請人
陳胤文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海豚房屋仲介有限公司等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為訴之追加,對於中華民國110年2月23日臺灣高等法院裁定(108年度重上字第277號),提起抗告,而聲請選任訴訟代理人,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2項僅規定同法第436條之2第1項之逕向最高法院提起抗告、第486條第4 項之再為抗告,準用同法第3編第2章之規定,是同法第495條之1第1項規定之抗告,自毋庸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聲請人對於原法院駁回其訴之追加之裁定,向本院提起抗告,既無須委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則其聲請選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即屬不應准許。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8 日

審判長法官 沈 方 維

法官 鍾 任 賜

法官 張 競 文

法官 陳 毓 秀

法官 陳 麗 芬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30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110年度台聲字第2126號於民國 110 年 08 月 18 日裁判,案由為請求返還土地等為訴之追加抗告而聲請選任訴訟代理人,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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