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110年度台聲字第2271號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台聲字第2271號
- 聲請人
- 黃文發
上列聲請人因與社團法人民主進步黨等間請求撤銷中常會決議等聲請訴訟救助聲請再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 109年10月14日本院裁定(109 年度台聲字第2282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按聲請再審,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 項規定預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本件聲請人聲請再審,未據預納裁判費,前經本院以裁定命於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110年5月17日寄存送達於聲請人住所地之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中山二派出所,有卷附送達證書足據。依民事訴訟法第138條第2項規定,是項送達,業於同年月27日生效。茲已逾期,迄未據補正,其聲請自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第502條第1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民事第八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