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4 分鐘讀完全文 1,332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110年度台聲字第354號

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訴救再審聲請訴訟救助暨選任訴訟代理人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2 月 19 日

法官林恩山滕允潔黃麟倫吳美蒼吳青蓉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台聲字第354號

聲請人
姜榮昇

上列聲請人因與璞漢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聲請訴訟救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9年9月23日本院裁定(109 年度台聲字第2078號),聲請再審,而聲請訴訟救助暨選任訴訟代理人,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此觀民事訴訟法第 107條第1 項規定自明。故聲請人以無資力為由,聲請第三審法院准予訴訟救助者,除須係窘於生活之無資力之人外,尚應符合「非顯無勝訴之望」之要件,以免濫用訴訟救助之司法資源。本件聲請人對於民國109年4月8日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勞聲字第35號裁定提起抗告,同時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經本院109年9月23日109 年度台聲字第2078號裁定(下稱原確定裁定)以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救字第302號民事裁定,未能釋明其無資力,且無拘束法院之效力、因而以裁定駁回之,聲請人對之聲請再審,而聲請本件訴訟救助暨選任訴訟代理人。

查聲請人雖於本件另提出中低收入戶卡影本、議員通知領取白米之函文,主張原確定裁定未適用勞動事件法第14條第 1項認定其無資力,有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第1 款規定之再審事由。然所謂適用法規顯有錯誤,係指原法院就其取捨證據所確定之事實適用法規顯有錯誤而言,不包括認定事實不當之情形在內。原確定裁定依聲請人所提上開證物,認不足釋明其無資力,而否准訴訟救助,自無適用法規顯有錯誤之情事。聲請人聲請再審,顯無勝訴之望。依上說明,其聲請訴訟救助,自屬不應准許。又聲請人對本院上開前訴訟程序毋庸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之確定裁定,聲請再審,自毋庸委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其聲請選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亦不應准許。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勞動法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9 日

審判長法官 林 恩 山

法官 滕 允 潔

法官 黃 麟 倫

法官 吳 美 蒼

法官 吳 青 蓉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4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110年度台聲字第354號於民國 110 年 02 月 19 日裁判,案由為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訴救再審聲請訴訟救助暨選任訴訟代理人,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