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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111年度台抗字第716號

請求返還不當得利聲請補充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9 月 14 日

法官魏大喨林玉珮高榮宏胡宏文李寶堂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台抗字第716號

抗告人
賀姿華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戴明仁等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聲請補充判決,對於中華民國111年5月30日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裁定(111年度聲字第68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訴訟標的之一部或訴訟費用裁判有脫漏者,法院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判決補充之。民事訴訟法第233條第1項定有明文。所謂訴訟標的之一部有脫漏,係指裁判主文既未就當事人請求之法律關係有所裁判,復於理由不予論述,完全忽略該部分為訴訟標的法律關係之主張而言。

二、本件抗告人主張:原法院102年度上字第149號判決(下稱系爭判決),未審酌伊主張依僱傭契約關係所發生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不當得利、侵權行為等法律關係為請求,因而聲請就上開脫漏部分為補充裁判。原法院以:系爭判決於民國102年8月14日駁回聲請人之請求。其中聲請人基於僱傭契約關係所為請求部分,係主張相對人之被繼承人戴榮錦未履行僱傭契約所應負之義務,致其被繼承人賀光勛因而受有損害,乃屬不履行僱傭契約之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請求權,系爭判決已認定賀光勛係與魏平蟾、戴榮錦、吳管等人成立合夥契約,聲請人依僱傭契約關係為請求,顯非有據,且逾15年,相對人所為時效抗辯,亦有理由等語,否准聲請人依僱傭契約關係之請求,並無裁判脫漏之情事。另聲請人指摘系爭判決未審酌其主張不當得利、侵權行為所為之請求云云,然該判決亦於理由欄敘明駁回該部分請求之理由,亦無漏未裁判可言。至聲請人其餘聲請意旨,僅係就系爭判決理由當否之指摘,非屬裁判有脫漏之情形。此外,系爭判決已在主文中為駁回及命訴訟費用負擔之諭知,並於理由欄中敘明駁回之理由,並無訴訟標的漏未裁判之情事,爰以裁定駁回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違背。抗告意旨,仍執前詞指摘原裁定不當,聲明廢棄,非有理由。

三、結論:本件抗告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 項、第449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4 日

審判長法官 魏 大 喨

法官 林 玉 珮

法官 高 榮 宏

法官 胡 宏 文

法官 李 寶 堂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111年度台抗字第716號於民國 111 年 09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請求返還不當得利聲請補充判決,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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