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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台抗字第961號

請求拆屋還地等再審之訴聲請訴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11 月 02 日

法官魏大喨李寶堂林玉珮胡宏文高榮宏

抗告人
陳文忠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黃秀花間請求拆屋還地等再審之訴事件,,聲請訴訟救助,對於中華民國111年8月11日臺灣高等法院裁定(111年度聲字第322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本件抗告人對原法院103年度重上更㈠字第164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並聲請訴訟救助。原法院以抗告人所提上開再審之訴,業經該院111年度重再字第23號裁定駁回在案(抗告人雖對該裁定提起抗告,經本院另以111年度台抗字第960號裁定駁回),其訴顯無勝訴之望,爰以裁定駁回其訴訟救助之聲請。依上說明,並無不合。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不當,聲明廢棄,非有理由。

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9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   日

審判長法官 魏 大 喨

法官 李 寶 堂

法官 林 玉 珮

法官 胡 宏 文

                法官 高 榮 宏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8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111年度台抗字第961號於民國 111 年 11 月 02 日裁判,案由為請求拆屋還地等再審之訴聲請訴,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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