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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111年度台簡聲字第37號

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6 月 15 日

法官盧彥如吳麗惠張恩賜汪漢卿林麗玲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台簡聲字第37號

聲請人
即上訴人
鄭怡庭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即被上訴人陳羨青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上訴事件(本院 109年度台簡上字第14號),經本院廢棄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簡上字第527號原判決,發回更審,已經同院109年度簡上更一字第3號判決改判聲請人勝訴確定,聲請人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三萬元。

最高法院民事第九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5 日

審判長法官 盧 彥 如

法官 吳 麗 惠

法官 張 恩 賜

法官 汪 漢 卿

法官 林 麗 玲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8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111年度台簡聲字第37號於民國 111 年 06 月 15 日裁判,案由為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