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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111年度台簡聲字第4號

請求遷讓房屋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1 月 27 日

法官盧彥如林麗玲張恩賜汪漢卿吳麗惠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台簡聲字第4號

聲請人
賴郁樺律師(即吳定豐之選任訴訟代理人)

上列聲請人因抗告人吳定豐與相對人黃湘綺(原名黃麗紅)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本院110年度台簡抗字第232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三萬元。

最高法院民事第九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7 日

審判長法官 盧 彥 如

法官 林 麗 玲

法官 張 恩 賜

法官 汪 漢 卿

法官 吳 麗 惠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4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111年度台簡聲字第4號於民國 111 年 01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請求遷讓房屋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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