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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台聲字第2119號

請求損害賠償等上訴聲請訴訟救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10 月 20 日

法官林恩山吳青蓉謝說容許紋華邱瑞祥

聲請人
張庭瑜
訴訟代理人
劉安桓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與倪有康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1年5月3日臺灣高等法院第二審判決(110年度金上字第33號),提起上訴,而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又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法律扶助法第6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對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金上字第33號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而聲請訴訟救助,並以其因無資力,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臺北分會申請法律扶助,經該分會審查結果,認其符合受扶助標準,且非顯無理由,准予全部扶助,有該分會函查結果回覆單、覆議決定通知書、申請人變動資力審查詢問表、准予扶助證明書、該基金會專用委任狀等件可稽。依上說明,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0  日

審判長法官 林 恩 山

法官 吳 青 蓉

法官 謝 說 容

法官 許 紋 華

法官 邱 瑞 祥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111年度台聲字第2119號於民國 111 年 10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請求損害賠償等上訴聲請訴訟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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