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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111年度台聲字第367號

請求國家賠償聲請再審聲請再審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1 月 27 日

法官盧彥如吳麗惠林麗玲張恩賜汪漢卿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台聲字第367號

聲請人
周博裕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教育部間請求國家賠償聲請再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0年4月21日本院裁定(110年度台聲字第1114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按聲請再審,應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第505條準用第466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本件聲請人聲請再審,未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前經本院以裁定命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110年11月30日送達,有卷附送達證書足據。茲已逾期,迄未據補正,其聲請自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第502條第1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民事第九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7 日

審判長法官 盧 彥 如

法官 吳 麗 惠

法官 林 麗 玲

法官 張 恩 賜

法官 汪 漢 卿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111年度台聲字第367號於民國 111 年 01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請求國家賠償聲請再審聲請再審,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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