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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台上字第2409號

一、台 楊學德因楊凱仁與楊芳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2 月 22 日

法官鄭雅萍張競文王本源蕭胤瑮賴惠慈

聲請人
楊學德

上列聲請人因楊凱仁與楊芳蓮間請求履行遺產分割協議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1年11月9日本院裁定(111年度台上字第2409號),聲請更正,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民事訴訟法第239條準用同法第232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職權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上開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規定,於家事訴訟事件準用之。又必要共同訴訟之共同訴訟人中一人提起上訴時,須其上訴合法,其效力始及於全體。其上訴不合法時,法院為駁回上訴之裁定,無庸將未上訴之共同訴訟人併列為上訴人。查本件履行遺產分割協議之訴,其訴訟標的對於共同訴訟之各人須合一確定,惟與聲請人同造之楊凱仁提起第三審上訴不合法,經本院於民國111年11月9日以111年度台上字第2409號裁定駁回,有該裁定在卷足據,是該裁定未將聲請人併列為視同上訴人,自不生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錯誤問題,聲請人聲請更正裁定,不應准許。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依家事訴訟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2  日

     審判長法官 鄭 雅 萍

法官 張 競 文

法官 王 本 源

法官 蕭 胤 瑮

法官 賴 惠 慈

書 記 官 王 宜 玲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8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2409號於民國 112 年 02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一、台 楊學德因楊凱仁與楊芳,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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