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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969號

一、台 姜榮昇因與萬軍保全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上訴並為訴之追加(擴張)而就訴之追加部分聲請訴訟救助事件。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4 月 21 日

法官袁靜文林金吾石有為許秀芬陳靜芬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台上字第969號

聲請人
即上訴人
姜榮昇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即被上訴人萬軍保全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0 年8月3日臺灣高等法院第二審判決(110 年度重勞上字第10號),提起上訴,並為訴之追加(擴張),就訴之追加部分,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本件聲請人前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9 年度勞抗字第94號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按准予訴訟救助,於假扣押、假處分、上訴及抗告,亦有效力,民事訴訟法第111 條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規定,於勞動事件亦有適用。又聲明之擴張,在形式上雖有訴之變更或追加之外觀,實質上仍在為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範圍內,訴訟救助之效力應及於擴張後之聲明。聲請人不服該院110 年度重勞上字第10號第二審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關於精神慰撫金部分,於第二審聲明請求新臺幣(下同)1000萬元本息,上訴第三審後擴張聲明為3000萬元本息(即再追加2000萬元本息),該追加(擴張)聲明部分,為前開訴訟救助之效力所及,且其所提上訴及追加(擴張)之訴,亦因不合法而經本院以裁定予以駁回,其再向本院聲請本件訴訟救助,核無必要,不應准許。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勞動法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1 日

審判長法官 袁 靜 文

法官 林 金 吾

法官 石 有 為

法官 許 秀 芬

法官 陳 靜 芬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9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969號於民國 111 年 04 月 21 日裁判,案由為一、台 姜榮昇因與萬軍保全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上訴並為訴之追加(擴張)而就訴之追加部分聲請訴訟救助事件。,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