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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111年度台抗字第292號

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再審訴訟救助聲請訴訟救助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3 月 24 日

法官高孟焄彭昭芬蘇芹英鍾任賜徐福晋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台抗字第292號

聲請人
姜榮昇

上列抗告人因與復興保全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聲請訴訟救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0年5月28日臺灣高等法院裁定(110年度勞抗字第31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本件抗告人對於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勞抗字第31 號裁定提起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 項規定預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抗告人未據預納裁判費,雖其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惟業經本院以111年度台聲字第61 號裁定駁回其聲請,並於民國111年2月17日送達,有卷附送達證書足據。茲已逾相當期間,抗告人仍未繳納裁判費,參照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9 條規定,可認其明知抗告要件有欠缺,爰不定期間命補正,逕以裁定駁回之。

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 項、第444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勞動法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4 日

審判長法官 高 孟 焄

法官 彭 昭 芬

法官 蘇 芹 英

法官 鍾 任 賜

法官 徐 福 晋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9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111年度台抗字第292號於民國 111 年 03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再審訴訟救助聲請訴訟救助,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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