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抗字第31號
- 抗告人
- 姜榮昇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復興保全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再審事件(109年度勞聲再字第8號確認僱傭關係等)聲請訴訟救助,對於中華民國109年12月14日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救字第127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勞工符合社會救助法規定之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或符合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第4條第1項之特殊境遇家庭,其聲請訴訟救助者,依勞動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固視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惟有關勞動事件之處理,依勞動事件法之規定,勞動事件法未規定者,適用民事訴訟法及強制執行法之規定,同法第15條亦有明文。準此,勞工因勞動事件聲請訴訟救助,除須係符合上開規定視為無資力外,尚應符合「非顯無勝訴之望」之要件。如聲請訴訟救助之勞工顯無勝訴之望,縱經釋明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法院仍應駁回其聲請。
二、抗告人對於原法院109年度勞聲再字第4號確定裁定(下稱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並聲請訴訟救助。惟原確定裁定以原法院於民國109年5月18日裁定命抗告人於收受裁定正本之日起5日內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且抗告人聲請訴訟救助,業經原法院109年度救字第60號裁定、本院109年度勞抗字第57號裁定駁回確定,抗告人仍未依限繳納裁判費,駁回抗告人再審之聲請(見本院卷第21頁)。抗告人以原確定裁定適用法規顯有錯誤(見本院卷第27頁),聲請再審,經原法院於109年12月14日以109年度勞聲再字第8號裁定,認原確定裁定並無適用法規顯有錯誤,抗告人聲請再審顯無理由,予以駁回在案(見本院卷第19、20頁)。故原法院以:抗告人對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顯無勝訴之望,否准其訴訟救助之聲請,核於法並無不合。抗告論旨以其確實具有中低收入戶證明,依勞動事件法第14條規定視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已提出即時調查之證據云云,指摘原裁定不當,聲明廢棄,非有理由。
三、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勞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