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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111年度台抗字第602號

請求拆屋還地聲請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7 月 20 日

法官沈方維鍾任賜陳麗芬方彬彬張競文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台抗字第602號

抗告人
蘇文彬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王淑雲等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聲請停止訴訟程序,對於中華民國111年3月28日臺灣高等法院裁定( 110年度上字第1248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裁定廢棄。

理由

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固為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所明定。惟所謂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係指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本件訴訟先決問題者而言;若他訴訟是否成立之法律關係,並非本件訴訟之先決問題,則其訴訟程序即毋庸停止。本件抗告人主張兩造均為桃園市○○區○○段000 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共有人之一,相對人共有同區○○街00、00號房屋(下稱系爭房屋)無權占有系爭土地如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下稱桃園地院)109年度訴字第1883號民事判決附圖編號A、B 所示部分,依民法第767條第1 項、第821條規定,對相對人提起本件拆屋還地訴訟。相對人對該判決提起上訴,原法院以:系爭土地經桃園地院109年度重訴字第114號分割共有物事件判決,並由相對人分得系爭房屋坐落範圍之土地(下稱另案訴訟,現繫屬原法院110 年度重上字第730 號),此分割方法如判決確定,相對人即取得該占有土地之權源,抗告人本件請求毫無實益,因認另案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本件訴訟之先決問題,而裁定於另案訴訟終結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然查本件抗告人係基於所有權排除侵害之法律關係,請求相對人拆屋還地,法院所應審斷之先決問題,乃抗告人是否為系爭土地所有權人,及相對人之系爭房屋占用系爭土地有無合法權源,無須以系爭土地分割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則另案訴訟自非本件訴訟之先決問題。原法院見未及此,遽以裁定停止本件訴訟程序,自有未合。抗告論旨,指摘原裁定不當,聲明廢棄,非無理由。

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92 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0 日

審判長法官 沈 方 維

法官 鍾 任 賜

法官 陳 麗 芬

法官 方 彬 彬

法官 張 競 文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3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111年度台抗字第602號於民國 111 年 07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請求拆屋還地聲請停止訴訟程序,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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