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1,152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111年度台抗字第83號

請求損害賠償再審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1 月 27 日

法官鄭純惠(主筆)李瑜娟蕭胤瑮方彬彬林玉珮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台抗字第83號

抗告人
王智富

      李玉花

上列抗告人因與傅月卿等間請求損害賠償再審之訴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0年11月5日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裁定(110 年度再字第23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按對於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經第三審法院以實體上之理由維持第二審判決者,倘當事人捨第三審判決而僅對第二審判決提起再審之訴,因其提起之再審之訴,並不能使第三審判決失其效力,難達再審之目的,自為法所不許。本件抗告人主張原法院109 年度上字第151 號判決關於相對人傅月卿、吳淑卿部分(下稱系爭判決)有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第1款、第13 款所定情形,對之提起再審之訴。原法院以:抗告人前就系爭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經最高法院認其上訴為無理由,以110年度台上字第1839 號判決(下稱1839號判決)駁回確定,乃其捨1839號判決,僅就系爭判決提起再審之訴,難達再審之目的,其再審之訴為法所不許,爰裁定予以駁回。查抗告人於民國110年10月21 日所具民事再審之訴狀,記載:「為不服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109 年度上字第151號民事確定判決」(見原法院卷3頁),既僅對系爭判決提起再審之訴,自非法之所許,原法院以裁定駁回抗告人再審之訴,經核於法並無不合。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不當,聲明廢棄,非有理由。

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9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民事第一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7 日

審判長法官 鄭 純 惠(主筆)

法官 李 瑜 娟

法官 蕭 胤 瑮

法官 方 彬 彬

法官 林 玉 珮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7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111年度台抗字第83號於民國 111 年 01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請求損害賠償再審之訴,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