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台抗字第961號
- 抗告人
- 陳文忠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黃秀花間請求拆屋還地等再審之訴事件,,聲請訴訟救助,對於中華民國111年8月11日臺灣高等法院裁定(111年度聲字第322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本件抗告人對原法院103年度重上更㈠字第164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並聲請訴訟救助。原法院以抗告人所提上開再審之訴,業經該院111年度重再字第23號裁定駁回在案(抗告人雖對該裁定提起抗告,經本院另以111年度台抗字第960號裁定駁回),其訴顯無勝訴之望,爰以裁定駁回其訴訟救助之聲請。依上說明,並無不合。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不當,聲明廢棄,非有理由。
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9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