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111年度台簡聲字第37號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台簡聲字第37號
- 聲請人
- 即上訴人
- 鄭怡庭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即被上訴人陳羨青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上訴事件(本院 109年度台簡上字第14號),經本院廢棄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簡上字第527號原判決,發回更審,已經同院109年度簡上更一字第3號判決改判聲請人勝訴確定,聲請人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三萬元。
最高法院民事第九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台簡聲字第37號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即被上訴人陳羨青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上訴事件(本院 109年度台簡上字第14號),經本院廢棄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簡上字第527號原判決,發回更審,已經同院109年度簡上更一字第3號判決改判聲請人勝訴確定,聲請人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三萬元。
最高法院民事第九庭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