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111年度台簡聲字第4號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台簡聲字第4號
- 聲請人
- 賴郁樺律師(即吳定豐之選任訴訟代理人)
上列聲請人因抗告人吳定豐與相對人黃湘綺(原名黃麗紅)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本院110年度台簡抗字第232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三萬元。
最高法院民事第九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台簡聲字第4號
上列聲請人因抗告人吳定豐與相對人黃湘綺(原名黃麗紅)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本院110年度台簡抗字第232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三萬元。
最高法院民事第九庭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