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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台簡聲字第63號

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上訴而聲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11 月 30 日

法官沈方維鍾任賜陳麗芬蔡和憲方彬彬

聲請人
魏承溙
訴訟代理人
周志一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王榮慶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1年6月8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第二審判決(110年度簡上字第328號),提起上訴,而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按准予訴訟救助,於上訴亦有效力,此觀民事訴訟法第111條規定即明。本件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不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下稱新北地院)109年度訴字第1273號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並聲請訴訟救助,經新北地院以110年度救字第159號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依前開規定,其效力及於本件上訴程序。聲請人就新北地院110年度簡上字第328號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後,再為訴訟救助之聲請,即無必要,自不應准許。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30  日

     審判長法官 沈 方 維

法官 鍾 任 賜

法官 陳 麗 芬

法官 蔡 和 憲

法官 方 彬 彬

書 記 官 王 秀 月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4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111年度台簡聲字第63號於民國 111 年 11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上訴而聲,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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