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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台聲字第2386號

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聲請訴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12 月 22 日

法官袁靜文林金吾石有為許秀芬陳靜芬

聲請人
姜榮昇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皇家侍衛保全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聲請訴訟救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1年8月23日臺灣高等法院裁定(111 年度勞聲字第53號),提起抗告,而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按准予訴訟救助,於假扣押、假處分、上訴及抗告,亦有效力,民事訴訟法第111條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規定,於勞動事件亦有適用。本件聲請人以相對人為被告,向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下稱新北地院)提起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及相對人給付薪資暨精神補償新臺幣(下同)1000萬元等事件(下稱本案訴訟),而聲請訴訟救助,經該院以109年度救字第216號裁定駁回其訴訟救助之聲請,聲請人提起抗告,並聲請訴訟救助,前獲臺灣高等法院(下稱高本院)以109年度勞聲字第227號、109年度勞抗字第111號裁定(下稱系爭裁定)准予訴訟救助在案。嗣聲請人之本案訴訟經新北地院以110年度重勞訴字第12號判決駁回其訴,聲請人不服,提起上訴,且就請求精神補償部分擴張聲明為3000萬元,再次聲請訴訟救助,高本院以聲請人前已獲系爭裁定准予訴訟救助,再次聲請訴訟救助,核無必要為由,裁定駁回其聲請。聲請人不服,向本院提起抗告。依首揭說明,系爭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之效力及於本件抗告。聲請人再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即無必要,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勞動法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2  日

     審判長法官 袁 靜 文

法官 林 金 吾

法官 石 有 為

法官 許 秀 芬

法官 陳 靜 芬

書 記 官 林 蔚 菁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111年度台聲字第2386號於民國 111 年 12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聲請訴,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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