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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111年度台聲字第63號

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上訴而聲請訴訟救助暨選任訴訟代理人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1 月 20 日

法官袁靜文林金吾陳靜芬許秀芬石有為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台聲字第63號

聲請人
姜榮昇

上列聲請人因與萬軍保全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0年8月3日臺灣高等法院第二審判決(110年度重勞上字第10號)提起上訴,而聲請訴訟救助暨選任訴訟代理人,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選任律師游聖佳為聲請人之訴訟代理人。

其餘聲請駁回。

駁回部分之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本件聲請人前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9 年度勞抗字第94號裁定准予訴訟救助,其依訴訟救助之規定,聲請本院為之選任律師為其第三審訴訟代理人,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民事訴訟法第 466條之2第1項,裁定如主文第1 項。次按准予訴訟救助,於上訴亦有效力,同法第111 條定有明文。聲請人既經上述法院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依上開規定,訴訟救助之效力及於上訴審,自得暫免繳納上訴第三審之訴訟費用,其就訴訟費用部分,再聲請訴訟救助,自無由准許。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9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勞動法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0 日

審判長法官 袁 靜 文

法官 林 金 吾

法官 陳 靜 芬

法官 許 秀 芬

法官 石 有 為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4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111年度台聲字第63號於民國 111 年 01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上訴而聲請訴訟救助暨選任訴訟代理人,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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