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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台上字第2624號

請求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11 月 09 日

法官盧彥如吳麗惠周舒雁黃明發翁金緞

上訴人
張治忠
被上訴人
陳諌蒼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2年5月4日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第二審判決(111年度金上字第11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三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 前段規定預納裁判費,並依同法第466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本件上訴人對於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1年度金上字第11號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未預納裁判費,亦未委任律師為其第三審訴訟代理人,雖同時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及選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惟業經本院以112年度台聲字第836號裁定駁回其聲請,並於民國112年9月26日送達上訴人,有卷附送達證書足據。茲已逾相當期間,上訴人迄未補繳裁判費及委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參照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9條規定,可認其明知上訴要件有欠缺,爰不定期間命補正,逕以裁定駁回之。

二、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4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民事第八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9   日

     審判長法官 盧 彥 如

法官 吳 麗 惠

法官 周 舒 雁

法官 黃 明 發

法官 翁 金 緞

書 記 官 賴 立 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4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2624號於民國 112 年 11 月 09 日裁判,案由為請求損害賠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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