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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台上字第2888號

一、台 李壽山等與李有騰等間請求返還特留分等聲明承受訴訟事件。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4 月 10 日

法官袁靜文王本源王怡雯陶亞琴張競文

上訴人
李 壽 山
訴訟代理人
黃 永 琛律師
複代理人
孫 誠 偉律師
參加人
李 清 池(兼參加人李吳阿守之承受訴訟人)
參加人
李 惠 芬(即參加人李吳阿守之承受訴訟人)
被上訴人
李 有 騰
訴訟代理人
劉 炳 烽律師
被上訴人
李 建 榮

李 翊 安

石氏碧梅(即李翊榮之承受訴訟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特留分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由石氏碧梅為被上訴人李翊榮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

民事訴訟法第168條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他造當事人,亦得聲明承受訴訟。此觀同法第175條規定自明。本件被上訴人李翊榮於民國00年00月00日死亡,繼承人為其母石氏碧梅,並未拋棄繼承,有戶籍資料、個人戶籍資料、家事事件(全部)公告查詢結果附卷可稽。茲據上訴人聲明由石氏碧梅為李翊榮承受訴訟,核無不合。爰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民事第二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0  日

     審判長法官 袁 靜 文

法官 王 本 源

法官 王 怡 雯

法官 陶 亞 琴

法官 張 競 文

書 記 官 胡 明 怡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8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2888號於民國 114 年 04 月 10 日裁判,案由為一、台 李壽山等與李有騰等間請求返還特留分等聲明承受訴訟事件。,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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