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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台抗字第259號

聲請假扣押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3 月 22 日

法官周舒雁(主筆)陳麗玲黃書苑游文科邱景芬

再抗告人
洪志煌
訴訟代理人
鄭勵堅律師

李佳玲律師

張乃其律師

上列再抗告人因與姜小婷間聲請假扣押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1年12月30日臺灣高等法院裁定(111年度家聲抗更二字第5號),提起再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抗告駁回。

再抗告訴訟費用由再抗告人負擔。

理由

按對於抗告法院所為抗告有無理由之裁定再為抗告,僅得以其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民事訴訟法第486條第4項規定甚明。所謂適用法規顯有錯誤,係指原法院就其取捨證據所確定之事實適用法規顯有錯誤而言,不包括認定事實不當之情形在內。本件再抗告人對於原裁定提起再抗告,係以:相對人姜小婷原向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以110年度重家財訴字第8號訴請伊給付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嗣於民國111年7月5日撤回,伊毋庸聲請限期命相對人起訴,即得聲請撤銷假扣押裁定,詎原裁定竟以相對人撤回本案訴訟,仍得再行起訴,不影響其聲請假扣押,其已釋明假扣押請求及原因,並得供擔保補足釋明之不足,適用法規顯有錯誤云云,為其論據。惟再抗告人所陳上開理由,核屬原法院認定相對人已釋明假扣押原因及得否聲請假扣押之事實當否問題,要與適用法規是否顯有錯誤無涉。依上說明,其再抗告自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再抗告為不合法。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2項、第481條、第444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民事第八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2  日

     審判長法官 周 舒 雁(主筆)

法官 陳 麗 玲

法官 黃 書 苑

法官 游 文 科

法官 邱 景 芬

書 記 官 郭 金 勝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9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112年度台抗字第259號於民國 112 年 03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假扣押,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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