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o · 學習📖 法律人公認 · 必修判決書怎麼快速讀懂一起讀判決創辦人蕭奕弘律師|法官/檢察官/律師三視角|貫串國考底層邏輯看課程內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4 分鐘讀完全文 1,375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台抗字第547號

請求分割遺產聲請補充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6 月 29 日

法官盧彥如林麗玲翁金緞黃明發吳麗惠

抗告人
翁尚緯
兼法定代理人
翁承鴻
共同訴訟代理人
莊植焜律師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陳慶誥等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聲請補充判決,對於中華民國112年1月4日臺灣高等法院裁定(110年度家上更一字第6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按判決須於訴訟標的之一部或訴訟費用有脫漏者,法院始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判決補充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33條第1項之規定自明。上開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規定,於家事訴訟事件亦應準用之。本件抗告人主張其被繼承人陳寶禪起訴請求分割其與相對人陳慶誥、陳企旻之被繼承人陳三郎之遺產,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家上更一字第6號判決(下稱系爭判決),竟漏未就「陳寶禪對陳三郎享有新臺幣90萬3,310元無因管理本息債權(下稱系爭債權),應自陳三郎所留遺產扣還」之訴訟標的為裁判,聲請補充判決。原法院以:抗告人所稱系爭判決漏未審酌陳寶禪對陳三郎享有系爭債權,係就分割遺產裁判應否併將系爭債權予以分割之法律上陳述,而屬不服系爭判決之理由,尚與裁判脫漏有別,抗告人據此聲請補充判決,不應准許,因而裁定駁回其聲請,經核於法洵無違誤。抗告意旨雖以:被繼承人對繼承人所負債務應如何為公平之分割,屬遺產分割訴訟中訴訟標的之一部云云,為其論據。惟系爭判決維持第一審所為之分割方法,並依抗告人就其等繼承陳寶禪應繼分所為更正聲明,更正第一審判決書第1項之主文如該判決附表「被上訴人分割方法」欄所示方式分割,及諭知第二審及發回前第三審訴訟費用相對人負擔。顯已就抗告人依民法第1164條規定所主張遺產分割請求權之訴訟標的及訴訟費用為裁判,並無訴訟標的一部脫漏之情事。至遺產內容為何,應由法院於定遺產分割方法前調查認定,尚非訴訟標的。抗告人指摘原法院駁回其聲請補充判決之裁定為不當,聲明廢棄,非有理由。

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9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民事第九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9  日

     審判長法官 盧 彥 如

法官 林 麗 玲

法官 翁 金 緞

法官 黃 明 發

法官 吳 麗 惠

書 記 官 賴 立 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7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112年度台抗字第547號於民國 112 年 06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請求分割遺產聲請補充判決,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相關課程

讀到這裡,下一步可以學的:

  • 判決實戰這門課教你拆解判決書結構、快速定位爭點。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