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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台抗字第967號

請求回復原狀等聲請訴訟救助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2 月 29 日

法官沈方維方彬彬蔡和憲呂淑玲鍾任賜

抗告人
華茂城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坤鎔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經濟部間請求回復原狀等聲請訴訟救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2年7月27日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裁定(112年度民救上字第2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按提起民事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預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本件抗告人對原法院112年度民救上字第2號裁定提起抗告,未據預納裁判費,雖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惟經本院以112年度台聲字第812號裁定駁回其聲請,並於民國112年10月4日送達,有卷附送達證書足據。茲已逾相當期間,抗告人仍未繳納裁判費,參照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9條規定,可認其明知抗告要件有欠缺,爰不定期間命補正,逕以裁定駁回之。

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 項、第444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智慧財產民事第一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審判長法官 沈 方 維

法官 方 彬 彬

法官 蔡 和 憲

法官 呂 淑 玲

法官 鍾 任 賜

書 記 官 陳 禹 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7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112年度台抗字第967號於民國 113 年 02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請求回復原狀等聲請訴訟救助,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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