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最高法院112年度台聲字第109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請求履行修復義務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最高法院
  • 裁判日期
    112 年 10 月 25 日
  • 法官
    魏大喨林麗玲林玉珮胡宏文高榮宏

  • 當事人
    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臺中港務分公司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台聲字第1095號 聲 請 人 即 上訴 人 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臺中港務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榮聰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即上訴人台泥綠能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履行修復義務事件(本院112年度台上字第1629號),聲請核定第 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5第2項及第466條之3第1項規定,第三審律師之酬金為訴訟費用之一部。而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目的在於確定訴訟費用額,即確定應負擔訴訟費用之一造應賠償他造所支出訴訟費用之數額,依確定終局判決應負擔訴訟費用之當事人,既不得請求他造賠償其支出之訴訟費用,自無聲請法院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之必要,其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因無實益,即不應准許。本院112年度台上字第1629號請求履行修復義 務事件,裁定駁回兩造之上訴確定,並命兩造各自負擔第三審訴訟費用,其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自屬不應准許。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5  日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 魏 大 喨 法官 林 麗 玲 法官 林 玉 珮 法官 胡 宏 文 法官 高 榮 宏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李 佳 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1  日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最高法院112年度台聲字第10…」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