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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台聲字第499號

請求撤銷贈與等上訴聲請選任律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6 月 15 日

法官邱瑞祥吳青蓉許紋華胡宏文謝說容

聲請人
張勝福

上列聲請人因與羅琪宜間請求撤銷贈與等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2年3月21日臺灣高等法院第二審判決(111年度上易字第689號),提起上訴,而聲請選任律師為其第三審訴訟代理人,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選任李家豪律師(事務所設:臺灣省新竹市北區北大路307號6樓之4)為聲請人之訴訟代理人。

理由

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羅琪宜間請求撤銷贈與等事件,前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度救字第37號裁定准予訴訟救助,則其對原法院111年度上易字第689號判決,提起上訴,以無資力委任訴訟代理人為由,依訴訟救助之規定,聲請本院為之選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5  日

     審判長法官 邱 瑞 祥

法官 吳 青 蓉

法官 許 紋 華

法官 胡 宏 文

法官 謝 說 容

書 記 官 王 心 怡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6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112年度台聲字第499號於民國 112 年 06 月 15 日裁判,案由為請求撤銷贈與等上訴聲請選任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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