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台聲字第822號
- 聲請人
- 姜榮昇
上列聲請人因與復興保全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聲請訴訟救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0年12月9日本院裁定(110年度台抗字第1383號),聲請再審,而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此觀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規定自明。是聲請第三審法院准予訴訟救助者,除須係無資力之人外,尚應符合非顯無勝訴之望之要件。本件聲請人以本院110年度台抗字第1383號確定裁定(下稱原確定裁定)有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第1款之再審事由,對之聲請再審,係以:伊有中低收入戶證明,並已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依勞動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視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相對人復興保全股份有限公司對伊之請求補償並未異議,難謂無勝訴之望,原確定裁定駁回伊之抗告,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等語,為其論據。惟查聲請人於前訴訟程序係對於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聲再字第114號裁定(下稱第114號裁定)提起抗告,原確定裁定以第114號裁定係認該院109年度勞聲字第212號確定裁定對其並無不利,不得對之聲請再審,於法並無不合,駁回其抗告。聲請人上開再審理由,無非說明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及非顯無勝訴之望,並未敘明原確定裁定究有何合於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第1款規定之具體情事,其聲請再審,顯無勝訴之望。是其聲請訴訟救助,自不應准許。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勞動法庭第一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