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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台聲字第871號

請求確認展售資格存在等聲請再審併聲請訴訟救助暨選任訴訟代理人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11 月 30 日

法官林恩山吳青蓉許紋華賴惠慈林慧貞

聲請人
李來旺

上列聲請人因與台北市建國假日玉市自治會等間如附表案由欄所示事件,對於附表原裁定日期、原確定案號欄所示之本院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均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均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再審,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規定預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如其前訴訟程序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者,其聲請再審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第505條準用第466條之1第1項規定,亦應委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本件聲請人對於上開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未據預納裁判費,且其中附表編號9裁定前訴訟程序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聲請人亦未委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其雖同時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暨選任訴訟代理人,惟業經本院於民國112年10月19日裁定駁回,是項裁定,已於112年11月13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足據。聲請人明知其聲請再審要件有欠缺,參照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9條規定,本院即無庸定期命其補正。茲均已逾相當期間,聲請人仍未據補正,其聲請均非合法。

二、據上論結,本件聲請均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第50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強制換頁==========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30  日

審判長法官 林 恩 山

法官 吳 青 蓉

法官 許 紋 華

法官 賴 惠 慈

法官 林 慧 貞

書 記 官 王 心 怡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2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原確定案號 原裁定日期    (民國) 案由 1 110年度台聲字第2479號 110年9月15日 請求確認展售資格存在等聲請再審聲請訴訟救助暨選任訴訟代理人事件 2 110年度台聲字第2482號 110年9月16日 同上 3 110年度台聲字第2697號 110年10月13日 請求損害賠償聲請再審聲請訴訟救助暨選任訴訟代理人事件 4 110年度台聲字第2690號 110年10月21日 同上 5 110年度台聲字第2694號 110年10月28日 同上 6 110年度台聲字第2695號 同上 同上 7 110年度台聲字第3026號 110年11月10日 請求確認展售資格存在等聲請再審事件 8 110年度台聲字第3077號 同上 同上 9 110年度台聲字第3166號 110年11月25日 同上 10 110年度台聲字第3221號 110年11月30日 請求損害賠償聲請再審事件 11 111年度台聲字第1196號 111年3月9日 請求確認展售資格存在等聲請再審事件 12 111年度台聲字第1269號 111年3月17日 請求確認展售資格存在追加之訴聲請再審聲請訴訟救助暨選任訴訟代理人事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112年度台聲字第871號於民國 112 年 11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請求確認展售資格存在等聲請再審併聲請訴訟救助暨選任訴訟代理人,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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