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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台聲字第981號

請求履行協議上訴聲請選任訴訟代理人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10 月 19 日

法官林恩山吳青蓉許紋華林慧貞李寶堂

聲請人
即上訴人
郭孝吉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游美雲等間請求履行協議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2年7月25日臺灣高等法院第二審判決(112年度上字第161號),提起上訴,而聲請選任訴訟代理人,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選任吳怡德律師(事務所設○○市○○區○○○路0段000號0樓)為聲請人之第三審訴訟代理人。

理由

按准予訴訟救助,於上訴亦有效力,為民事訴訟法第111條所明定。次按當事人無資力委任訴訟代理人者,得依訴訟救助之規定,聲請第三審法院選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同法第466條之2第1項定有明文。本件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請求履行協議事件,前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10年度救字第184號裁定准予訴訟救助,其對於民國112年7月25日原法院112年度上字第161號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以無資力為由,聲請本院選任律師為其第三審訴訟代理人,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9 日

     審判長法官 林 恩 山

法官 吳 青 蓉

法官 許 紋 華

法官 林 慧 貞

法官 李 寶 堂

書 記 官 王 心 怡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112年度台聲字第981號於民國 112 年 10 月 19 日裁判,案由為請求履行協議上訴聲請選任訴訟代理人,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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