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7 分鐘讀完 全文 2,331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台上字第1525號

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1 月 31 日

法官陳玉完邱瑞祥游文科管靜怡陳麗玲

上訴人
聯一餐飲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李繡錦
共同訴訟代理人
蔡慧貞律師
共同訴訟代理人
王永森律師
被上訴人
李永木
被上訴人
李宗翰
被上訴人
呂淑如
被上訴人
游嬌英
被上訴人
王昌傑
共同訴訟代理人
施佳鑽律師

劉鳳羽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2年2月22日臺灣高等法院第二審判決(110年度上字第1022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按上訴第三審法院,非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又判決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者,為違背法令;且提起上訴,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暨依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其依民事訴訟法第469條之1規定提起上訴者,並應具體敘述為從事法之續造、確保裁判之一致性或其他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重要性之理由。

同法第467條、第468條、第470條第2項定有明文。是當事人提起上訴,如依同法第469條規定,以原判決有所列各款情形之當然違背法令為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表明該判決有合於各該條款規定情形之具體內容,及係依何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依同法第469條之1規定,以原判決有前條以外其他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為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表明該判決所違背之法令條項,或有關司法院解釋字號、憲法法庭裁判意旨,或成文法以外之習慣或法理等及其具體內容,暨係依何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並具體敘述為從事法之續造、確保裁判之一致性或其他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重要性之理由。上訴狀或理由書如未依上述方法表明,或其所表明者與上開法條規定不合時,即難認為已合法表明上訴理由,其上訴自非合法。本件上訴人對於原判決提起上訴,雖以該判決違背法令為由,惟核其上訴理由狀所載內容,係就原審取捨證據、認定事實之職權行使所論斷:上訴人聯一餐飲有限公司(下稱聯一公司)於民國107年10月13日由其法定代理人即上訴人李繡錦代表與原審共同被上訴人洪有育簽訂合作協議書,以「聯一餐廳:南京東路總店」(下稱系爭餐廳)作為投資標的,與洪有育合作募資,募得資金之30%作為洪有育之募資費用,且聯一公司僅以資產出資,不為現金出資。詎聯一公司、李繡錦及洪有育於108年1月至同年6月間招募被上訴人投資時,竟未將聯一公司係以資產出資新臺幣(下同)3,500萬元及募得資金30%將由洪有育取得之影響投資意願重要事項告知被上訴人,佯與被上訴人約定將提出3,500萬元投資款,且被上訴人投資之資金將全數用於系爭餐廳;又知悉所提供之聯一公司每月均有盈餘之損益表係屬不實,仍以之示於被上訴人,自屬欺罔行為,被上訴人李永木、李宗翰、呂淑如、游嬌英、王昌傑因而陷於錯誤,同意投資並各交付投資款340萬元、20萬元、40萬元、40萬元、20萬元,扣除受分派之紅利後,請求上訴人與洪有育依序連帶賠償319萬0,768元、19萬1,884元、37萬5,248元、36萬7,997元、18萬9,452元各本息,為有理由等情,指摘其為不當,並就原審所為論斷,泛言未論斷或論斷違法,而非表明該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暨依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亦未具體敘述為從事法之續造、確保裁判之一致性或其他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重要性之理由,難認其已合法表明上訴理由。依首揭說明,應認其上訴為不合法。末查,證據調查由審理事實之法院衡情裁量,若認事實已臻明瞭,自可即行裁判,毋庸再為調查。原審已敘明未依上訴人聲請再次傳訊證人鄭凱鴻律師之理由,上訴人就此指摘原判決違背法令,不無誤會,附此敘明。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4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1  日

     審判長法官 陳 玉 完

法官 邱 瑞 祥

法官 游 文 科

法官 管 靜 怡

法官 陳 麗 玲

書 記 官 郭 金 勝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15…」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