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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台上字第2872號

請求遷讓房屋等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12 月 14 日

法官袁靜文林金吾陳靜芬蔡孟珊藍雅清

上訴人
張寶玉
被上訴人
周玉華
訴訟代理人
劉琦富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2年5月30日臺灣高等法院第二審判決(111年度上字第387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按提起民事第三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前段規定預納裁判費,並依同法第466條之1第1項本文規定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本件上訴人對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上字第387號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未據預納裁判費,亦未委任律師為其第三審訴訟代理人。其雖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暨選任訴訟代理人,但經本院於民國112年10月12日以112年度台聲字第982號裁定予以駁回,此項裁定已於同年月26日送達,有送達證書足憑。茲已逾相當期間,上訴人仍未補正,參照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9條規定,可認其明知上訴要件有欠缺,自得不定期間命補正,逕認其上訴為非合法,以裁定駁回之。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4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4  日

     審判長法官 袁 靜 文

法官 林 金 吾

法官 陳 靜 芬

法官 蔡 孟 珊

法官 藍 雅 清

書 記 官 林 沛 侯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8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2872號於民國 112 年 12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請求遷讓房屋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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