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台抗字第1135號
- 抗告人
- 郭永琳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呂瑞貞律師即被繼承人賴雲水之遺產管理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2年10月24日臺灣高等法院裁定(112年度上字第295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按提起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民事訴訟法第487條定有明文。本件原裁定係於民國112年10月27日送達,有卷附送達證書可據,抗告期間自裁定送達之翌日起,算至同年11月6日止,即告屆滿(抗告人住居原法院所在地,無須扣除在途期間),乃抗告人遲至同月13日始提出抗告狀,顯逾上開不變期間,其抗告自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4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