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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台抗字第622號

請求損害賠償等聲請訴訟救助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7 月 27 日

法官彭昭芬蘇芹英徐福晋陳麗芬邱璿如

抗告人
姜榮昇(原名姜榮生)

上列抗告人因與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等聲請訴訟救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2年1月17日臺灣高等法院裁定(112年度勞聲字第2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本件抗告人對於原法院112年度勞聲字第2號裁定提起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預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乃其未預納裁判費,雖聲請訴訟救助,惟經本院以112年度台聲字第389號裁定駁回,該裁定已於民國112年5月24日送達,有送達證書足稽。茲已逾相當期間,抗告人仍未補正,參照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9條規定,可認其明知抗告要件有欠缺,爰不定期間命補正,逕以裁定駁回之。

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 項、第444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勞動法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7  日

     審判長法官 彭 昭 芬

法官 蘇 芹 英

法官 徐 福 晋

法官 陳 麗 芬

法官 邱 璿 如

書 記 官 劉 祐 廷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3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112年度台抗字第622號於民國 112 年 07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請求損害賠償等聲請訴訟救助,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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