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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台抗字第992號

分配表異議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11 月 22 日

法官魏大喨林麗玲林玉珮高榮宏胡宏文

抗告人
蔡秀蓮
抗告人
陳伯勳
參加人
周國華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蔡致仁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2年8月21日臺灣高等法院裁定(112年度抗字第487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參加訴訟費用由參加人負擔。

理由

民事訴訟法第486條第4項之再為抗告,依同法第495條之1第2項準用第466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再抗告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本件抗告人對於原法院所為抗告無理由之裁定,提起再抗告,未委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前經原法院以裁定命於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112年7月6日寄存送達,有卷附送達證書足據。迄同年8月21日止,抗告人仍未補正。原法院因認其再抗告為不合法,以裁定予以駁回,經核於法並無違背。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不當,聲明廢棄,非有理由。

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9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第86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2  日

     審判長法官 魏 大 喨

法官 林 麗 玲

法官 林 玉 珮

法官 高 榮 宏

法官 胡 宏 文

書 記 官 柳 秋 月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4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112年度台抗字第992號於民國 112 年 11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分配表異議之訴,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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