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9 分鐘讀完 全文 3,171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台聲字第1195號

一、台 允升機電工程有限公司(原名允升機電工業有限公司)等與新北市秀明福德慈善協會等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提起再審之訴事件。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11 月 08 日

法官陳玉完邱瑞祥陳麗玲管靜怡游文科

再審原告
允升機電工程有限公司(原名允升機電工業有
再審原告
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傅 俊 龍
再審原告
林 天 賜
再審原告
邱 意 茹
再審被告
新北市秀明福德慈善協會
再審被告
新北市秀明福德宮管理委員會
兼上二人
法定代理人
陳 明 堂
再審被告
張 金 福
再審被告
盧張秀香
再審被告
呂 聯 祥
再審被告
周 士 傑
再審被告
鍾曉賢即景平東興工業社
再審被告
林 進 諒
再審被告
陳 德 儒
再審被告
蘇 志 民
再審被告
新北市政府工務局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詹 榮 鋒
再審被告
新北市政府城鄉發展局
兼法定代理人
黃 國 峰
再審被告
邱 敬 斌
再審被告
朱 惕 之
再審被告
新北市中和地政事務所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陳 素 霞
再審被告
李 銘 俊
再審被告
曾 文 政
再審被告
廖 俊 隆
再審被告
新北市板橋地政事務所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林 泳 玲
再審被告
新北市政府地政局
法定代理人
康 秋 桂
再審被告
新北市中和區公所
法定代理人
賴 俊 達
再審被告
呂 尉 綺
再審被告
柯 慶 忠
再審被告
諶 錫 輝
再審被告
邱 垂 益
再審被告
新北市政府訴願審議委員會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吳 宗 憲
再審被告
永慶房屋仲介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孫 慶 餘
再審被告
謝 翌 棠
再審被告
范玉美即三朗廣告工程行
再審被告
陳三郎即三朗廣告美術社
再審被告
宋財鄉即宋百翔食品行
再審被告
陳東明即弘如工程行
再審被告
鑫泰金屬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王 太 郎
再審被告
宸波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陳 珮 玲
再審被告
林 佳 頡

陳秀明即秀明福德宮

曾 智 雄

李 志 中

沈 勇

覃 美 芳

王 卿 雲

陳 聚 志

何 春 森

沈 銘 琪

賴 重 嘉

李 玉 琳

吳宋順英

吳 明 開

陳 世 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再審原告對於中華民國110年4月6日臺灣高等法院判決(108年度上字第1038號),提起再審之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於臺灣高等法院。

理由

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對於審級不同之法院就同一事件所為之判決,提起再審之訴者,專屬上級法院管轄,固為同法第499條第2項本文所明定。惟當事人對於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若經第三審法院認上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者,對於該第二審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應專屬原第二審法院管轄。本件再審原告於前訴訟程序對於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上字第1038號判決(下稱原第二審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經本院認其上訴為不合法,以110年度台上字第3309號裁定(下稱原確定裁定)駁回其上訴確定。茲再審原告對原第二審判決提起再審之訴(見本院卷第21頁之陳報狀),依上說明,應專屬原第二審法院即臺灣高等法院管轄。再審原告誤向本院提起再審之訴,應移送於其管轄法院,爰為裁定如主文。至於再審原告對本院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部分,另由本院裁定駁回,附此敘明。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8   日

     審判長法官 陳 玉 完

法官 邱 瑞 祥

法官 陳 麗 玲

法官 管 靜 怡

法官 游 文 科

書 記 官 趙 婕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5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最高法院112年度台聲字第11…」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