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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台聲字第121號

請求履行協議等聲請核定第三審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2 月 16 日

法官邱瑞祥吳青蓉許紋華蕭胤瑮謝說容

聲請人
慶達電器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林宏諭(即楊堂宮之承受訴訟人)
聲請人
林良諭(即楊堂宮之承受訴訟人)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林浩温間請求履行協議等事件(本院 107年度台上字第2314號、 110年度台上字第2740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伍萬元。

理由

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履行協議等事件,聲請人對於臺灣高等法院(下稱臺高院)105年度重上字第726號第二審所為維持第一審命其給付相對人新臺幣 768萬4473元本息,駁回其上訴之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經本院以 107年度台上字第2314號判決將該不利於聲請人部分予以廢棄發回。嗣經臺高院 108年度重上更一字第 138號為聲請人勝訴之判決,並命相對人負擔發回前之第三審訴訟費用。相對人不服,提起第三審上訴,經本院以 110年度台上字第2740號裁定駁回上訴確定。聲請人聲請核定本院 107年度台上字第2314號、 110年度台上字第2740號事件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無不合,爰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6  日

     審判長法官 邱 瑞 祥

法官 吳 青 蓉

法官 許 紋 華

法官 蕭 胤 瑮

                法官 謝 說 容

書 記 官 張 翔 惠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3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112年度台聲字第121號於民國 112 年 02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請求履行協議等聲請核定第三審,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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