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上更一字第138號
- 上訴人
- 慶達電器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上訴人
- 兼 上
- 法定代理人
- 林宏諭(即楊堂宮之承受訴訟人)
- 上訴人
- 林良諭(即楊堂宮之承受訴訟人)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林世超律師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歐瓊心律師
- 參加人
- 周守男
- 被上訴人
- 林浩温
- 訴訟代理人
- 陳殷朔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協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由林宏諭為上訴人慶達電器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本件應由林宏諭、林良諭為上訴人楊堂宮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
按當事人死亡者,應由繼承人承受訴訟;當事人之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者,應由有代理權之法定代理人承受訴訟,此觀民事訴訟法第168條、第170條規定自明。查上訴人慶達電器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慶達公司)業經臺北市政府以民國81年5月14日建商二字第082435號函解散登記在案,嗣選任上訴人楊堂宮為清算人,惟楊堂宮在上開事件本院判決後,於110年1月17日死亡,由林宏諭就任慶達公司之清算人,並經林宏諭向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呈報,有110年4月1日北院忠民溫108年度司司字第316號函可稽;又楊堂宮之繼承人為林宏諭、林良諭、林順昌,惟林順昌拋棄繼承,有繼承系統表、除戶謄本、戶籍謄本、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家事法庭110年2月23日宜院春家司群110司繼字第100號函可稽,茲據林宏諭、林良諭具狀聲明承受訴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一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