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台聲字第499號
- 聲請人
- 張勝福
上列聲請人因與羅琪宜間請求撤銷贈與等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2年3月21日臺灣高等法院第二審判決(111年度上易字第689號),提起上訴,而聲請選任律師為其第三審訴訟代理人,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選任李家豪律師(事務所設:臺灣省新竹市北區北大路307號6樓之4)為聲請人之訴訟代理人。
理由
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羅琪宜間請求撤銷贈與等事件,前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度救字第37號裁定准予訴訟救助,則其對原法院111年度上易字第689號判決,提起上訴,以無資力委任訴訟代理人為由,依訴訟救助之規定,聲請本院為之選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