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台上字第156號
- 聲請人
- 李國精
- 訴訟代理人
- 廖偉真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台灣藍天堂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聲請補充裁判,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按聲請補充判決,以訴訟標的之一部或訴訟費用之裁判有脫漏者為限,為民事訴訟法第233條第1項所明定。此項規定,依同法第239條規定,於裁定準用之。本件聲請人對於本院113年度台上字第156號裁定,聲請補充裁定,該裁定核無就聲請人請求事項或訴訟費用漏未裁定之情事,聲請人聲請補充裁定,自難准許。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民事第八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