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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台上字第156號

一、台 李國精與台灣藍天堂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聲請補充裁判事件。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6 月 12 日

法官鍾任賜邱瑞祥黃明發呂淑玲陳麗玲

聲請人
李國精
訴訟代理人
廖偉真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台灣藍天堂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聲請補充裁判,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按聲請補充判決,以訴訟標的之一部或訴訟費用之裁判有脫漏者為限,為民事訴訟法第233條第1項所明定。此項規定,依同法第239條規定,於裁定準用之。本件聲請人對於本院113年度台上字第156號裁定,聲請補充裁定,該裁定核無就聲請人請求事項或訴訟費用漏未裁定之情事,聲請人聲請補充裁定,自難准許。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民事第八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2  日

     審判長法官 鍾 任 賜

法官 邱 瑞 祥

法官 黃 明 發

法官 呂 淑 玲

法官 陳 麗 玲

書 記 官 郭 金 勝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0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113年度台上字第156號於民國 113 年 06 月 12 日裁判,案由為一、台 李國精與台灣藍天堂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聲請補充裁判事件。,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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