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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台再字第19號

一、台 何台桂與曾進城間請求返還土地等(本院111年度台上字第2129號)再審之訴事件。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7 月 10 日

法官吳麗惠鄭純惠徐福晋邱景芬管靜怡

再審原告
何台桂
訴訟代理人
周仲鼎律師
再審被告
曾進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再審原告對於中華民國112年2月3日本院判決(111年度台上字第2129號),依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第10、13款規定提起再審之訴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再審原告對於本院111年度台上字第2129號判決(下稱原確定判決),本於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第10、13款所定事由提起再審之訴,依同法第499條第2項但書規定,應專屬為判決之原第二審法院即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管轄,依上說明,自應依職權將該部分移送於其管轄法院,爰裁定如主文。至再審原告對於原確定判決及原第二審判決依同法第496條第1項第1款規定提起再審之訴部分,由本院另以判決駁回,附予敘明。

最高法院民事第九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0  日

     審判長法官 吳 麗 惠

法官 鄭 純 惠

法官 徐 福 晋

法官 邱 景 芬

法官 管 靜 怡

書 記 官 陳 禹 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7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113年度台再字第19號於民國 113 年 07 月 10 日裁判,案由為一、台 何台桂與曾進城間請求返還土地等(本院111年度台上字第2129號)再審之訴事件。,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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