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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台抗字第583號

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8 月 26 日

法官盧彥如周舒雁翁金緞林慧貞蔡和憲

抗告人
陳胤文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吳淑卿等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2年10月11日臺灣高等法院裁定(111年度重上字第1035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按提起民事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預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本件抗告人對於原法院111年度重上字第1035號裁定提起抗告,未據預納裁判費,雖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惟經本院以113年度台聲字第167號裁定駁回聲請,並於民國113年3月28日送達,有卷附送達證書足據。茲已逾相當期間,抗告人仍未繳納裁判費,參照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9條規定,可認其明知抗告要件有欠缺,得不再命其補正,逕以不合法駁回之。

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6 日

     審判長法官 盧 彥 如

法官 周 舒 雁

法官 翁 金 緞

法官 林 慧 貞

法官 蔡 和 憲

書 記 官 郭 詩 璿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113年度台抗字第583號於民國 113 年 08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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