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1,150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台上字第87號

請求確認租金債權不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1 月 17 日

法官沈方維方彬彬蔡和憲呂淑玲鍾任賜

上訴人
朱家明
訴訟代理人
鄭勵堅律師
訴訟代理人
李佳玲律師
被上訴人
新竹縣政府
法定代理人
楊文科
訴訟代理人
何家怡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租金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2年10月3日臺灣高等法院第二審判決(112年度重上字第101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民事訴訟法第466條第1項規定:對於財產權訴訟之第二審判決,如因上訴所得受之利益,不逾新臺幣(下同)100萬元者,不得上訴。此項利益數額,業經司法院依同條第3項規定,以命令自民國91年2月8日起,增至150萬元。

二、上訴人於原審減縮後之起訴聲明為:確認其自110年度起至112年度止,每一年度應給付○○縣○○市○○段200之2地號土地之年租金,於超過256萬7,310元部分之債權不存在。而被上訴人向上訴人收取110年度至112年度租金分別為269萬4,852元、285萬6,544元、302萬7,937元,則上訴人確認各年度不存在之租金債權依序為12萬7,542元、28萬9,234元、46萬0,627元,合計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87萬7,403元,上訴人因上訴所得受之利益,既不逾150萬元,依上說明,其上訴自非合法。

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4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民事第二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7  日

     審判長法官 沈 方 維

法官 方 彬 彬

法官 蔡 和 憲

法官 呂 淑 玲

法官 鍾 任 賜

書 記 官 陳 禹 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4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113年度台上字第87號於民國 113 年 01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請求確認租金債權不存在,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