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台再字第19號
- 再審原告
- 何台桂
- 訴訟代理人
- 周仲鼎律師
- 再審被告
- 曾進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再審原告對於中華民國112年2月3日本院判決(111年度台上字第2129號),依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第10、13款規定提起再審之訴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再審原告對於本院111年度台上字第2129號判決(下稱原確定判決),本於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第10、13款所定事由提起再審之訴,依同法第499條第2項但書規定,應專屬為判決之原第二審法院即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管轄,依上說明,自應依職權將該部分移送於其管轄法院,爰裁定如主文。至再審原告對於原確定判決及原第二審判決依同法第496條第1項第1款規定提起再審之訴部分,由本院另以判決駁回,附予敘明。
最高法院民事第九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