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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台抗字第12號

請求確認離婚無效再審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1 月 11 日

法官吳麗惠周舒雁黃明發林玉珮翁金緞

抗告人
蔡月惠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陳冠宇間請求確認離婚無效再審之訴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2年10月16日臺灣高等法院裁定(112年度家再字第8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民事訴訟法第487條定有明文。本件原法院民國112年9月11日所為112年度家再字第8號裁定,係於同年月18日送達抗告人,有送達證書足據。抗告期間自裁定送達之翌日起,算至同年月28日止,即告屆滿。抗告人遲至同年月29日始提起抗告,有民事抗告狀收狀章戳可稽,已逾上開不變期間,其抗告自非合法。原法院以其抗告逾期而裁定駁回,經核於法並無違背。抗告論旨,指摘原裁定不當,聲明廢棄,非有理由。

二、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9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民事第八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1  日

     審判長法官 吳 麗 惠

法官 周 舒 雁

法官 黃 明 發

法官 林 玉 珮

法官 翁 金 緞

書 記 官 賴 立 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9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113年度台抗字第12號於民國 113 年 01 月 11 日裁判,案由為請求確認離婚無效再審之訴,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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