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台抗字第428號
- 抗告人
- 許嘉仁
許嘉元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祭祀公業許綢間請求拆屋交地強制執行聲明異議事件,聲請法官迴避,對於中華民國113年3月20日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裁定(113年度聲字第15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抗告程序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按聲請法官迴避者,應於訴訟程序終結前為之。如訴訟程序業已終結,法官即無應執行之職務,自不得聲請迴避。本件抗告人於民國113年3月6日以原法院113年度抗字第15號拆屋交地強制執行聲明異議事件(下稱系爭事件)之承審法官有應迴避事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2條第7款、第33條第1項第1款、第2款規定,向原法院聲請該法官迴避。惟系爭事件業於同年2月23日經以裁定終結,依前揭說明,抗告人之聲請,於法即有未合,不應准許。原法院因而裁定予以駁回,經核於法並無違誤。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不當,聲明廢棄,非有理由。
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依強制執行法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9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民事第二庭